1048.【已处分财物的追缴】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8.【已处分财物的追缴】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

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③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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