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侦查期间先行采取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1.【侦查期间先行采取措施】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一)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财产;

(二)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四)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五)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六)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七)其他与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①

1042.【查封的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②

1043.【搜集涉案财产证据】

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二)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三)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人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四)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五)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①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②

1044.【在案财产审查甄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1045.【特殊财产的代管与先行处理】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1046.【对涉案财物的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③

1047.【应追缴、没收的财产】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①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②

1048.【已处分财物的追缴】

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

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③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①

1049.【应依法返还的财产】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一)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二)有证据证明确与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孽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①

1050.【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②

105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时违法所得的没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1052.【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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