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有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清偿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17

1021.【有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清偿原则】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②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①

1022.【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①。②

1023.【赃款赃物认定异议的审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③

102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终结执行】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①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1025.【委托执行与协助、配合执行】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有需要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①。②

执行法院在执行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事项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③

1026.【执行回转与赔偿】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①。⑤

1027.【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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