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涉第三人赃款赃物的认定和追缴】

发布时间:2023-03-17

1019.【涉第三人赃款赃物的认定和追缴】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

物的;

(二)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