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一次性申请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16

981.【一次性申请原则】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范第979条第1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