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不予受理】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6

932.【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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