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发布时间:2023-03-16

925.【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①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④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

926.【先予执行的回转】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节仲裁裁决的执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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