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先予执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16

920.【先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四)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五)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六)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七)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八)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①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