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9.【股权处置后的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3-03-14

799.【股权处置后的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公示后,该股东权利以公示信息确定。②

800.【有关材料的查询、复制】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公司登记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公司登记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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