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3.【居住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4

763.【居住权的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④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⑤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⑥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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