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作了20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是真懂专业的律师!做律师20年来,不按套路专门办理全国各地工程纠纷疑难案件!电话微信:15801061959.中国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与您坚定地站在一起迎接胜利!
加入收藏
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工程案例
专业律师
法律常识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BUSINESS CASE
工程案例
保全执行
一、处置权 474.【处置权的原则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处置权
474.【处置权的原则规定】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上一篇:
第四节财产处置 473.【财产变价的一般规定】
下一篇:
475.【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权的取得条件】
返回目录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