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财产权属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3-03-13

438.【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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