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权纠纷适宜专属管辖,一般而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而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
当事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代位权诉讼,仍须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查明,故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