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分包合同是相对总包而言,可能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在确定管辖时,根据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亦适用专属管辖。
8.
1.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60号]裁判要旨: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本案中,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是对西堡镇东花园村硬化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由乙方李某岗对工程人工和材料进行全额垫资,即由李某岗包工包料,而非仅提供劳务。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71号]
裁判要旨: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的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s。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笛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2)高级人民注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本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1月1日之后。就诉讼标的额而言,上海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亿元以内(不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上海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不再作区分,均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这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一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诉讼主体的审查
【审查要点】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需初步审查原告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或者实际履行方,起诉状是否经过原告签学或盖章,以及原告代理人身自委托书内容及盖章。被告身份信息提供是否符合规范等。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1.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具体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分支机构签订施工合同,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第二,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下属的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建筑队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该建筑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第三,如果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者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第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诉讼主体;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第六,实际工人依据直接合同关系,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