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具体如下:
1、当事人的分支机构签订施工合同,分支机构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者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其法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2、具有建筑资质的是企业法人,其下属的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建筑队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该建筑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以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3、如果工程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者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已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共同承包或者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当以共同承包人为诉讼主体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合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作为诉讼主体(因为被告或者原告)。
6、实际施工人直接依据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合同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质量诉讼,多人与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