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中止执行121.【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八章中止执行121-127

121.【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七)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八)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对部分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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