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在我国,通说认为,就某一具体特定诉讼而言,具有当事人适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对特定的诉讼或诉讼标的有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遂行权的人,或者就特定诉讼有当事人资格的人,即为本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因此,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遂行权,语义相同。"但是,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属于纯粹的实体要件,当事人正当性直接影响到诉的合法性,也不是纯粹的形式要件,当事人适格与诉的理由所涉及的实体问题息息相关。

因此,基于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等同模式,如一概判决驳回不正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之间的质证、辩论权,但是,该方式确有诉讼不经济的可能,毕竟真正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之间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同样,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简单、快捷,却带有法院未经当事人质证、辩论,自行恣意裁定的风险。为此,尽管我国采取了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等同的模式,在识别当事人适格时,仍应采取诉讼实施权和诉的利益两个标准,从诉讼实施权的角度进行考量,区分为形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在处理被告抗辨不适格时,应结合我国起诉要件的规定,区分事由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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