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仲裁调解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3-02-16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仲裁调解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违反了一裁终局的原则,该约定是无效。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法释〔2006〕7号)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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