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

发布时间:2023-02-13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甲医院、乙医院及原审第三人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基本案情】2015年5月26日,乙医院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对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验收及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由陈某某以丙公司的名义进行实际施工。丙公司委派项目经理杨某进行现场管理,甲、乙两医院支付的工程款均汇入合同约定的丙公司的账户,再由丙公司支付给陈某某。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24日开始综合验收,经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等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在庭审中,丙公司、陈某某均申明双方系挂靠关系,陈某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甲、乙两医院对此不持异议。

陈某某起诉请求甲、乙两医院共同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请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陈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裁判结果】

一审: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二审: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二、本安找令一軍法院审理。 f

【评析】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的起诉,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审理、审判活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以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行为。但人民法院并非对原告的所有起诉均予受理,只有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

一、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利害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被他人侵害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归属争执。"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利害关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原告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解决的是与自己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另一种是"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指原告自己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解决的是与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二)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于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与原告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诉争之民事法律关系而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或要求。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内容上必须具体而明确。"事实"即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由此而引起具体民事纠纷的事实。"理由"即原告提出的据以支持其具体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与法律依据。如果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理由的支撑,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原告提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即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具体争议事项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事项,因为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具体争议事项正当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①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是驳回起诉,而驳回起诉则仅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通过裁定的方式否定原告在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上根本性的诉权。因此,对于起诉条件仅需作形式审查即可,特别是对原告主体资格、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的审查。对于起诉事实和理由,不应被理解为原告胜诉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为后者只有在实体审理程序结束之时方能得到确切的答案,但也不能仅仅满足于"聊胜于无"的状态。对于"事实"主张,原告应当尽量详细地描述纠纷过程,并应提出具体、特定的主要事实;对于"理由",原告也应尽量提出有利于己的证据材料。对于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初步认定即可,至于原告主张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则需要经过案件的实体审理程序予以确认。

二、审查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就是需要判断陈某某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陈某某请求甲、乙两医院支付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依据的事实是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乙医院与丙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其本人与丙公司所签《省外阜阳第四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签证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陈某某已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陈某某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至于陈某某主张的其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是否存在,其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作出认定。结合本案具体而言,即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就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陈某某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得出结论,不能仅以陈某某是挂靠人,与甲、乙两医院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从而认定陈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关联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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