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重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举重以明轻,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在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重申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重申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而不应当再受前述程序中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拘束,也不能以当事人先前的诉讼行为作为裁判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虽然在先前的诉讼程序中主张解除合,但在重审程序中明确不再主张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在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没有形成合议,人民法院不予以当事人先行的诉讼行为认定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3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51条,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