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2-09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情形下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贵亨公司与临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根据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关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有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作出工程结算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综合具体案情,可判令欠付工程款在结算期限前按照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计算利息,在结算期限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2.建设工程未实际完工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而解除,施工方请求发包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因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建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市场风险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影响,可得利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施工方仅提交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不能证明其完成施工后必然能获取定额标准上载明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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