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如何规范有效提交证据?(上海)

发布时间:2023-02-06

二审如何规范有效提交证据?法官这样总结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该积极、及时举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推进双方“攻击防御”、促进法院查明事实。但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当事人举证往往未必会一次完成。这就导致一审审理结束后,二审程序中还会有新的证据出现。

一、《民事诉讼法》第17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是“续审制”。有别于对审理范围不加限制的“复审制”和仅限于审理法律问题的“事后审制”,“续审制”是在一审基础上围绕上诉请求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确有必要时采纳新的事实主张及证据。

基于此,上诉人应从其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出发,提交相应证据。被上诉人作为相对方,在针对上诉请求进行答辩的同时,亦可围绕对方举证及自身答辩内容提交证据。

当然,之所以要强调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并不是不允许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据,而是想说明,诉讼有其期限,审理亦有其范围。

案件纠纷相关的基础事实、一审起诉请求相关事实、二审上诉请求相关事实,恰如上图所示,在范围上并不等同。

各方应尽可能地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最有效的地方。更何况,很多时候,类似在境外产生的证据等材料的收集,亦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此时思考如何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未尝不是一种诉讼成本的考量。

二、《民事诉讼法》第66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上述8个证据种类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实物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为言辞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为过程型证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看似只是将某物从一处转移至另一处的简单过程,实则形式上亦有讲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等规定,下面就二审中如何细致规范举证,择要作列举说明:

1、应当提交“证据目录”

不得不说,一份好的证据目录,是一张“低调但令人印象深刻”的名片,从中可以反映出制作者的工作态度与专业水准。通常,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等项目,如果是多份证据证明一项事实的,也可以将其归为一组,按组举证。证据名称应简要涵盖一些重要要素,比如聊天记录,应注明聊天的主体和时间;比如照片,则应注明照片的内容等。证明对象和内容则尽可能进行归纳,既简单明了,又有的放矢。

2、应当备好“证据副本”

除了准备好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还应预备好给其他当事人的副本,以便法院尽可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数量较多、体量较大的情况下,其必要性会体现得更加明显。

3、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

当事人想自己保存原件、原物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再提供相应复制件或复制品。如庭前提交法院的证据非原件或原物,则开庭审理时,应准备好相应原件或原物,以便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查看、核实。

4、应当提前进行必要“沟通”

如提交的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则要提前与法院联系,了解是否具备当庭播放的条件;如若无法当庭播放,则应做好沟通、尽早提交,由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通过其他设备阅看;如是时间较长的视听资料,亦可将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标注出关键语句或时间点,以便法院和对方更方便、更有针对性地了解证据内容。

5、应当正确认识“互联网”提交方式

当前,通过互联网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情形越来越多。互联网提交只是改变了提交的渠道,但作为证据本身,相关要求不能因此而改变或降低。比如有原件的,还是应尽可能提交原件的照片或者扫描件;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的,还是应签好名再行拍照或者扫描,而不是以在文档中录入名字来代替手写签名。

上述情况,是不完全列举,未尽的内容还有许多。在这里,之所以强调细致规范提交证据,并不是说只有细致规范提交法院才会收取或认定,而是想说诉讼作为一个专业化的“场域”,细致规范提交有其必要性。

一方面,可以让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尽快准确了解你方主张,更好地组织证据交换和发表质证意见,将各方注意力聚焦于案件的争议点。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询问、核对、整理、补充提交、往返奔波等环节,进而提升诉讼效率,体现诉讼参与方的专业和严谨。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一般认为,上述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体现。相对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更强调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兼顾,即通过举证期限、证据失权等制度设置,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加以一定程度的约束和规范,以更好地促进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防止诉讼突袭,保障程序公正。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即为逾期举证。在这里,举证期限并非某一固定之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或者由法院直接确定,还可因不同情况而申请延期或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二审程序亦有其特殊性,二审中,如果是一审中已经存在(发现或取得)、能提交却未提交的证据,再行提交(即便是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明显即属于逾期举证;如果是二审中才产生的证据,但超过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交,亦属于逾期举证。逾期举证如果具有主观过错,显然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情节严重的,即可能导致证据失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等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针对不同情形,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2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但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同时应予以训诫、罚款。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4、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予采纳。

逾期举证的后果,涉及到对主观过错因素的评价,有时也并非一目了然;而且,背后又关联到如何看待诉讼诚信,如何评价证据失权,如何衡量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甚至是如何认识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综上所述,二审中规范有效提交证据,应从内容上、形式上、时间上作综合统筹把握;在提升举证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促进集中审理、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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