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三部分 】 原告诉请的审查(三、实际施工人诉请的审查)(二)针对发包人诉请的审查: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2)与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就工程结算的相关约定。
(3)应付款项的金额和依据。
(4)已付款项的具体金额。
(5)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注意事项】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常出现无效之情况,为了保障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如此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在实践中,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而发包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支付给了承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久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 x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