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疑难问题
1.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2.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挂靠人可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实现优先受偿权?
4.实际施工人可否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5.工程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1、依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直接订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因转包或违法分包产生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如设计等费用包含在了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就该部分费用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3、订立合同时,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和挂靠人的化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相关的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挂靠人作为实际付出成本的主体,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相关的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可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主张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
4、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很大,否定性的观点影响很广。但从现有的规范解读中,无法得出否定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结论,且还需要面对很多具体的实践困惑,该问题需要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借助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5、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作为从权利的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受让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