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申请再审,如何处理(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7

当事人仅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问:当事人仅以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由其负担诉讼费用数额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立案审查?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有异议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存在错误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更正。

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仅以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由其负担诉讼费用数额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应由当事人向作出诉讼费用负担数额之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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