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缺席的案件,法院应否对时效问题主动审查;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否释明

发布时间:2023-01-26

问:2020年12月1日,甲将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甲和乙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项下300万元、甲和丙于2016年10月2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项下100万元借款,两份合同约定最后还款期限都为2017年11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已经传唤未到庭,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主张"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时间过长,按理无须承担清偿义务”。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乙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应否向丙释明诉讼时效抗辩?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当然也包括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因此,该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但应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未到庭或者在退庭之前未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果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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