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5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北京建筑律师)

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成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尽量避免蔑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这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同时,对于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形,人民法院便没有将此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的必要。而如果有关问题本来就是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辩论,也没有再次进行审理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作出认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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