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导致证据失效?(北京建筑律师)
答:关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绝对失权,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基本事实证明的原则上失权;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凡涉及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的均不失权的观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可以看出,该规定实际上是各种观点的折中。其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损,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作用。该条中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
人民法院对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其三)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就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仍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施以训诫、罚款等诉讼法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