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如何选择救济方式?
问: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案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它们的关系如何?案外人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应如何救济?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是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段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原因均是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有条件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确实可能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案外人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程序,而不能在一种救济途径结束之后,再寻求另一种救济。这一立场的主要依据是救济程序应当有限,原则上,对同一情形只能适用同一救济程序。第二,案外人只能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一旦案外人先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则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不能再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继续进行。这样处理有利于避免出现程序上的扯皮现象,提高诉讼效率,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