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后,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2

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后,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北京建筑律师)

问:二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30日内裁定再审?如果原来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是由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是否应当由接受抗诉的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答:关于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30日内裁定再审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授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立法目的,就是以国家公权力介人的方式,纠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出现的程序性、实体性错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法院不能以任何一级人民法院曾经驳回过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为理由,拒绝再审。但是,法院仍需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抗诉本身形式合法,抗诉所针对的裁判符合再审的条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检察院的抗诉主要应当审查四项内容:第一,抗诉是否有必要的材料,检察院移送的抗诉卷宗除了抗诉书,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第二,抗诉的裁判是否具有可抗诉性,一般而言,有诉的内容的判决、裁定才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第三,抗诉书中是否援引了法定再审事由;第四,该案是否已经由法院裁定驳回或逾期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关于人民法院抗诉后裁定再审,是否应当提审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因出现重大新证据、缺乏证据、伪证、未经质证等证据问题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则上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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