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发布时间:2023-01-16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问:二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维持一审判决一部分主文,但对另一部分主文作出改判的情形,对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维持的部分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改判的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引用第二项、第三项;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区分不同情形引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即可。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答: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三种:维持原判决、裁定;改判、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只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时,才能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即意味着,原判决全面生效。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如果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尤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一审判决全部内容都进行改判,即全部变更判决;二是仅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作出改判,对其余内容则予维持,即部分变更判决。不论是哪种改判,在二审处理方式上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称的改判。在部分变更时,尽管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部分主文予以维持,但仍为改变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不生效,二审判决中维持的部分与改判的部分共同构成新的判决生效。此时,如果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部分内容的法律依据,是对《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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