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鉴定准备(上海)

发布时间:2023-01-16

(四)鉴定准备

【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并确定鉴定机构后,一方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另一方面要组织鉴定人员、当事人共同参加鉴定准备会,就鉴定标准和方法听取意见并作出决定。

【注意事项】

实践中,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绝大多数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但是人民法院仍应对鉴定申请及申请中载明的鉴定事项和范围进行审慎审查,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申请中与待证事项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应不予准许。若出现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范围产生争议的情形,可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并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进行处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