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选取鉴定机构(上海)

发布时间:2023-01-16

(二)选取鉴定机构

【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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