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地址,管辖范围(申请再审,申诉):
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
立案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办理立案、管辖权争议案件;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及再审申请案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关民事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商事审判监督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核准再审程序刑事案件;办理有关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
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办理执行复议案件及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监督案件;协调解决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案件中的有关争议;审查处理执行来信来访及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申诉案件;指导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
监察局:对下级法院监察部门进行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高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决议和法院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监察权限范围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查办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
电话:85120527(行政公务)。 总机:67550114 举报电话:67556131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再审、申诉):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法院本部及巡回法庭(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接待时间。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四、五全天接待;星期三、六、日不接待;上午08:00-11:30 下午13:30-16:3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
如需实地查询请到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四、五全天接待;星期三、六、日不接待;上午09:00-11:00 下午14:0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 博学路33号。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接待时间:星期一、三、四全天,星期二、五上午接待;星期二、五下午不接待,六、日全天不接待;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 神光大厦B座。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6:3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700。
最高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