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三、实际施工人诉请的审查
(一)针对合同相对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的审查
3.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4.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二)针对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的审查
(三)基于代位权诉请的审查
三、实际施工人诉请的审查
(一)针对合同相对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2)合同中关于给付工程款的约定。
(3)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4)工程折价款结算情况。
(5)应付款项的金额和相应依据。
(6)已付款项的具体金额。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 x 元。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工程款项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赔偿的约定。
(3)合同相对人存在逾期支付的事实。
(4)合同相对人逾期支付无合理事由。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x 元。(参照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3.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无效的原因。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3)建设工程完成情况。(参照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 x 元。
4.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关于支付其他款项的约定。
(2)合同相对人未支付的事实。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其他约定款项 x 元。
(二)针对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2)与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就工程结算的相关约定。
(3)应付款项的金额和依据。
(4)已付款项的具体金额。
(5)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注意事项】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常出现无效之情况,为了保障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如此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在实践中,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而发包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支付给了承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受发包人欠付承包工程款数额、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数额的双重限制,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久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 x 元。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工程款项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赔偿的约定。
(3)合同相对人逾期支付的事实。
(4)合同相对人逾期支付无合理事由。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x 元。
(三)基于代位权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
(3)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注意事项】
(1)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实际施工人在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未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x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