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05

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其质量问题自行承担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本解释过程中,曾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的,无论使用多少,均应承担全部工程的质量责任。其理由是,建筑工程是一个整体,发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单位对其他部分将无法进行施工或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发包人仅应对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理由是:(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该作严格限制,不应作扩大性的解释。(2)规定发包人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较为合理。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的是一幢高层大楼,有的是几幢楼,也有建设一个或几个小区的,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么一幢楼仅使用了一层,或者一个小区几幢楼仅使用了其中一幢,发包人就承担整幢大楼和整个小区的工程质量责任,而施工单位就此免除了责任,其明显不合理。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即发包人仅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对于未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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