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发布时间:2023-01-05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该条文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根据上述内容,很明显可以知晓勘察是设计的前提,没有勘察出来的数据,设计就无法进行。之所以本解释只是提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并未言明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有缺陷,并非勘察存在问题无法导致发包人存在过错,而是勘察存在缺陷时,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必然也有缺陷,同时即使勘察没问题,设计也可能存在缺陷。所以考虑到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程度,仅讨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是否有缺陷,即可涵盖因勘察导致的缺陷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根据该规定可知,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即使其中设计合同系经发包人同意由施工人与设计人签订,该设计出现问题与发包人的责任无关。《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施工人因该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施工人可另行与设计人主张。若发包人自行与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发包人可另行向设计人主张,但在处理与承包人纠纷时,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质量缺陷,该部分责任应视为发包人对施工人的过错,可以相应减少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建设工程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中,进行方案设计是为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进行初步设计,是为了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是为了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设计人根据时间进度会向发包人提供不同的设计文件,最终向发包人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承包人施工的依据。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有可能是设计人向发包人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存在缺陷,该情况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应在处理与承包人之间纠纷时,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即使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不存在问题,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也可能会自行对设计文件修改,施工人根据该修改后设计文件施工,该修改后的设计可能存在问题,进一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此时施工人应承担变更设计文件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的后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应按照规定程序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修改。若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发包人自行修改,发包人应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对因变更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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