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范围的,可导致计价标准变化,

发布时间:2023-01-05

工程量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范围的,可导致计价标准变化,则上,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包死价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但是因承包人在建筑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需要承担工程量变更的风险超出其合理的承受范围,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工程量偏差"章节即明确规定: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于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另外,对于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变更,即便价格包死,承包人亦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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