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欠款利息与借款合同的利息比较。

发布时间:2023-01-02

工程欠款利息与借款合同的利息比较。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是金钱,可以为有偿或者无偿,借款合同大多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利息为本金的资金成本,除无偿借款合同外,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欠款的本质是定作人欠付承揽人的加工报酬,报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的价格、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综上,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挚息。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