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欠款利息与垫资利息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3-01-02

工程欠款利息与垫资利息的异同。本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支付垫资利息服从于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就应认定约定有效。同样,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垫资合同或者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垫资是承包人先代发包人垫付的工程价款,其本质也是工程价款,只不过不是发包人支付的而已,有买卖合同的账销的意味。

垫资款与工程价款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区别在于垫资是承包人自愿的,而欠付工程价款则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既然垫资是自愿行为,在承揽工程时承包人主动要求垫资,以达到承接建设工程的目的;如果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支持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款利息的请求,则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悼,故本解释作出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国外的立法例也多将垫资与工程欠款区分开来,如《德国民法典》①第645条规定:(1)工作在验收前因定作人供给的材料的疯,或因定作人对工作进行所为的指示,致工作灭失或毁损或不能完成,而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参与其中时,承揽人得请求已服劳务的报酬以及偿还不包括在报酬之内的垫资。第648条规定:如工作尚未完成,承揽人得为了与给付的劳务相符的一部分报酬和在报酬中未计算在内的垫资,请求让与保全抵押权......由此看出,《德国民法典》对"已付劳务的报酬"即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报酬与垫资款是区别对待的,适用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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