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2-12-29

本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承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当事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两造,是合同的相对人。

由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不会产生歧义。本款在此出现主要是倡导性的,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主导方向,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

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般需具备三个要件:

(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2)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发包人已经全部支付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如果超出,对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

同时,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只有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参加诉讼,难以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有的法院并未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只是笼统地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承担责任,这导致了两方面的弊端:

一方面,由于生效判决对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等事实并未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实际施工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往往导致无法执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实现。

另一方面,由于对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查清,加之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律上的较为严谨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容易导致发包人陷人无休止的缠诉之中。针对以上问题,为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准确认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本条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并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及的证据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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