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无效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16

关于招标无效的问题

招投标程序遵循"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招标主体实施以下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中标无效:

(1)发包人违法泄露招投标资料,或者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以及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

(2)承包人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发包人串通进行投标,或者以向发包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

此外,招标代理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也应认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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