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理解与适用
债的终止,也叫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或者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本条规定为6种,即:1.债务已经履行,即清偿;2.债务相互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其他原因。除此之外,解除也消灭债的关系。之所以将解除从债的消灭事由中单独规定出来,是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推翻合同约定,这与前述6种债的消灭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