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一般需要三个要件:
(一)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
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二)发包人欠付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依照《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发包人已经全部支付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如果超出对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