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发布时间:2022-12-09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行使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为滥用民事权利。

滥用民事权利和侵权存在区别,权利滥用的前提是有正当权利存在,且是权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事先没有正当权利存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一定限制,通过限制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达到民事权利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而侵权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条文参见

《总则编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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