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水利工程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水利工程合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22-12-0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必须以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如果非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对方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其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债务人能够依据本条第1款提出抗辩。当然,即使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但其仍然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依据自然法则已经不能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进行审查。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依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执行费用过高。比如:(1)基于高度的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2)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劳务或者不作为的合同来说,如果强制履行会危害到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或者完全属于人身性质,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指履行仍然可能,但确会导致履行方等内容负担过重,产生不合理的过大的负担或者过高的费用。在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时,需要对比履行的费用和债权人通过履行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履行的费用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用,还需要考量守约方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进行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此处的合理期限首先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合同种类、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具体判断。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请求继续履行和合同解除是互斥而且不能并存的。本法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如果合同被依法解除,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本条第2款是关于出现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除外条款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终止合同的规定。该款规定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该款适用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必须终止合同,在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后,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是否终止合同。因此,当事人根据本款所享有的仅仅是申请司法终止合同的权利,而非终止合同的权利,本款并未规定当事人的终止权或者形成诉权,而是司法的终止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终止合同。此时,可以考虑债务人是否已经进行了部分履行、债务人是否恶意违约、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因合同不终止而遭受了严重损失、债权人是否能够以成本较低的方式获得替代履行、债务人是否对他人有赔偿请求权、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是否为获得不相当的利益而违反诚信原则、合同不终止是否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关系明显失衡等因素。

(2)不影响违约方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被终止后,违约方自然无需继续履行,但其仍然要依法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本法第584条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第585条以下条文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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