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

才开始起算的。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4)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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