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目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条文注释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要启动再审程序,也有义务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其中,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此外,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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