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告知书
1、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①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
②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④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⑤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⑥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⑦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①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②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③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5、申请监督提出的监督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证据材料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6、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申请监督人申请监督时应提交监督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监督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监督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③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包括下列证明:
①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的原件、复印件,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7、为了便于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如遇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8、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齐,当事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监督主张。逾期无故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终结审查。
9、对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文书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检察机关已经告知了我相关权利和义务,我已清楚并依法履行。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