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五十条【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千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条文注释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依据。法庭笔录主要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若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

(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庭辩论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一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条文注释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

(2)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即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清楚的,审判人员应当作出解释。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二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并说明判决在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

(4)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上诉,就要进行二审,二审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因此,只有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上诉,离婚判决才能生效,当事人才可另行结婚。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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